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18)
(三)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一般地说,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有的还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公证机构在承办此项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用于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域外使用的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
4.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公证人员应按照公证文书使用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
一、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在的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丧偶)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二、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结婚公证
1.办理结婚公证的一般程序。
2.办理几种特殊婚姻关系公证(包括对解放前婚姻关系的公证、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公证、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解放前婚姻关系的公证。
(2)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公证。
(3)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公证。
(二)离婚、丧偶、未婚公证
1.办理离婚公证的程序。
2.办理丧偶公证的程序。
3.办理未婚公证的程序。
三、生存和定居公证
生存和定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被证明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
办理生存和定居公证的程序。
办理生存和定居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四、经历与学历公证
(一)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我国公民的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历公证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学历公证
学历证明,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单等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五、国籍公证
国籍公证的概念、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 继承权公证
一、 继承权公证的概念及其意义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有关程序
(一)管辖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凡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一般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应当一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被继承人的生前居所地与遗产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遗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经当事人协商,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公主处去提出申请;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有关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
(二)申请 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三)审查
在程序上,对公证事项要重点审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审查的步骤和方法如下:
1.首先要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审查不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在公证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1)法律中规定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夫妻关系的人。
(2)法律中规定的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养子女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法律中规定的父母,应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法律中规定的兄弟姐妹,应当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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