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3)
典权 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典权人的权利: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转典与出租权 让与权 优先购买权 修缮重建权 费用请求权
典权人的义务:保管典物 返还典物
出典人的权利:典物的处分权 抵押设定权 回赎权
出典人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费用返还义务
典权的消失原因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权利还包括回赎 找贴 留买、作绝、别买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意义: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担保物权的种类:发生原因――法定担保物权(置留权、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的性质――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登记与否――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特征:1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以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除抵押原物以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孳息、代为物等。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为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
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
1抵押权的保全权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抵押物的拍卖、变更和折价三种。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以。
抵押权的消灭: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消灭 抵押期限届满 抵押权实现
共同抵押权 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质权 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质权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质权的作用是:1公示作用 2留置作用
动产质权应采取书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定,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确定谋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为物等。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占有质物的权利 2留置质物的权利 3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 5质物的变价权 6优先受偿权 7质权的处分权 8质物的保管义务 9质物的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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