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复习笔记(13)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侮辱、拘禁、逮捕,即使触犯了接受国法律,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逮捕或扣留的方式;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外交代表加以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1)对接受国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2)对民事和行政管辖也享有豁免;
民事和行政管辖的例外情况有:①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事件的诉讼;③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此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3)外交人员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辖豁免,有关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免除作证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某一外交人员为某一案件的目击者,此事又不涉及到使馆,经派遣国同意,外交官也可出庭作证。
(5)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个人无放弃的权利。
4.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私人用品入境时免征关税,而且其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
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
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
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
「答案」BC
(三)外交人员管辖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适用人员的范围
除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亦享有特权和豁免,但有限制和修改: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使馆的服务人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仅具有以下优遇: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时间: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时起或经商定的其他时间。
(四)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注意: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A.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B.不得干涉接受国内;
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
D.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程序办理;
E.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一、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一)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1.领事馆的组成及等级
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
领馆馆长。按其职位可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对应于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领馆雇员是担任行政或技术事务的人员,如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
2.领馆人员的派任与职务终止
获接受国准许并颁发领事证书后,领馆馆长方可开始执行职务。
(二)领事职务
保护、促进、合法调查、发签证、提供帮助、公证、监护、转送司法文书、监督与检查、处理纠纷。
1.保护,即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和法人在接受国的利益;
2.促进,即促进本国与接受国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调查,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改善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等;
4.办证,即办理护照及旅行证件事项,并向外国人士发放签证及其他适当文件;
5.帮助,即给予本国国民与法人以所需要的帮助。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职务;
7.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的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本国国民利益;
8.保护本国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包括监护;
9.遇本国国民不在当地或不能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面前担任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依接受国法律取得保全该国民权利的临时措施;
10.转送司法文书、执行嘱托调查书、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委托书或其他文件;
11.对本国船舶飞机及船员或机组人员行使本国法律规定的监督与检查权;
12.协助本国船舶与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13.执行其他职务。
此外,公约规定,一国受第三国(与驻在国断绝领事关系,或不存在领事关系)的委托,并经接受国同意后,可代表该国执行领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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