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七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章 依法治国总论
(一)“法治”是“人治”对称的。从字面上看,法治与人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人的作用。
在我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第三个主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二)“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五大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十五大报告中对法治问题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法治不要人治”。
2、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另外三个必要性,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
4、报告中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解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定义也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5、报告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6、报告对近五年来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评价,既指出它取得了重大进展,又指出法制还不健全,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还不满意,贪污腐化现象仍在蔓延滋长,等等。
7、对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例如,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把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等。
(三)构成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另一种是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1、实体(价值)基本原则我们现在讲的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即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两类国家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①生存 这是首要的人权。
②安全 任何国家的法治的一个最起码的任务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③民主 民主的意思是人民的治理或政权。
④自由 法治在维护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时必须约束他们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或社会的利益。
⑤平等 与自由一样,平等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平等是根本不存在的。
⑥人道主义 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对人道主义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人道主义方面存在很多共同点。
⑦共同福利 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一些思想家赋予“共同福利”以崇高的解释,但实际上仅限于通过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社会主义国家则以实现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
⑧正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衡量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⑨和平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
⑩发展 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权利。
2、形式(程序)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对法制的含义的解释一般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的表述,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般认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的表述是我国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原则,但并不代表整个法治的实体和形式基本原则。
法治基本形式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治,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是普遍适用的:一方面它饱和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也防止他们对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也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对这两个方面,保持适当平衡。
(四)法治作用的局限性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说明:①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③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④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史上,这是一个有巨大历史意义的号召。
实行依法治国有两个重要措施:一个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切实有效监督;另一个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和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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