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2)
问题
公证与认证的区别
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国外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第一 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 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第三 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第四 法律根据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正机构作出公证文书,再由有关机关办理护照。
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对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辨别其真伪,才可确定其效力;而对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这是显而易见的。
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证明效力的程度。凡是一般证明,无论时个人的还是官方的,都不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这充分说明了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
公正机构的任务
1.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正机构的首要任务
2.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权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的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正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
公证机构性质
1.公正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正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3.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活动的原则
1.客观事实原则
第一 审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
第二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表达的目的。
第三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第四 公证员必须客观、全民地收集证据。
2.合法原则
第一 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 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 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3.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的原则
4.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5.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6.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7.回避原则
第一 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
第二 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厉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第三 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8.保密原则
9.便民原则
10.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公证管辖的原则
第一 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原则。
第二 便于公正机构受理公证原则。
第三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论述公证管辖
一、地域管辖
1.由申请人所住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由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3.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4.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5.凡申请办理遗嘱、委托、赠与、声明公证,涉及不动产转移内容的,可由法律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6.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7.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由被受益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协商管辖
1.当事人协商管辖
2.公证处协商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确定管辖
五、特定管辖
1.使、领馆管辖
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商检机构证明
卫生管理机构证明
商标管理机构证明
特定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公证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公证,其目的在于经过公证,保护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民事、经济上的权利。
3.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如举证、交纳公证费、正确使用公证书等义务。
不能由代理人代理申请公证的事项
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申请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申办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
受理公证应该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厉害关系。
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厉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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