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复习(2)
13、论述《公约》中规定的风险移转的时间。
14、简述《公约》中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15、简述保全货物的一方出售货物的条件。
16、简述合同终止的情形。
答:合同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
(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17、简述《公约》的基本原则。
答:(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
18、论述《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第一部分第一章从两方面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积极方面,它规定了怎样的货物买卖及其它有关事项属于它的适用范围;消极方面,它规定了怎样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①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②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③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这种合同。
④《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①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于下列6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债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②《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也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或咨询服务合同。
③《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④根据《公约》第5条,《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即《公约》不包含产品责任法的内容。
⑤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19、简述《公约》的保留。
答: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但是某个缔约国也可声明它不受条约的某一条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经声明保留的条款,对声明保留的缔约国,便没有约束力。
据《公约》第98条,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公约》第92条);
(2)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公约》第95条);
(3)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明保留(《公约》第96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的声明。
20、简述在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具备的条件。
答:依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在我国可以担当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我国,个人不能担当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也不能担当对外贸易经营者,但他们都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2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经营原则。
答:(1)《对外贸易法》第11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体现。
(2)对外贸易经营的另一原则是: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3)同时,《对外贸易法》确定了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规定了我国将奉行统一的、公平的和自由的对外贸易政策。
22、简述我国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答我国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3)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1)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破坏生态环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将采用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
23、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保障措施。
答:《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所谓必要的保障措施,是指规定进口限制或设定进口许可证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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