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1)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二战以后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和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狭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对国际经济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我们采纳广义观点。
二、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部分。
(一)国际法部分:
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
2.国际商事惯例;
3.国际决议,主要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国内法部分:
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体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外国自然人在内国所为的民事行为,如缔结合同,其行为能力由行为地法确认。
二、法人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一般按照属人法来确定。
(二)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有:
1.成立地标准;
2.住所地标准;
3.控制标准;
4.复合标准。
(三)外国法人的承认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有:
1.一般许可制;
2.特别许可制;
3.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者。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它具有合同当事人和主权者双重身份。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有权签定国际经济条约与协定。
2.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当事人。
四、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是由国际经济组织的各成员授予的。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1.缔结合同的能力;
2.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五、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s)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母公司:依据基地国的法律所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和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法人,是国内法的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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