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完整版笔记(9)
十三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念;意外伤害保险特征;意外伤害保险种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健康保险合同概念;健康保险合同特征;健康保险合同的种类;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重点)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外来,偶然(核心),剧烈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不到一年。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可免收或少收保险费,并附加残废津贴。如应伤害致死,除原定的保险金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还可根据约定增加一定的幅度。
2.特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1.按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付。
五、健康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六、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
1.性质上看,它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之间,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双重性。
2.目的上看,健康保险合同即可以列入商业保险合同也可列入社会保险合同之中。
3.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生育险,保险对象只能是女性,且只能是可以生育的女性。
七、健康保险合同种类
1.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
2.一保险事故为标准分:疾病保险合同;生育保险合同
八、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1.只有疾病、分娩而未发生残废死亡的,保险给付通常只补偿医疗费的支出
2.因疾病、分娩而残废的,保险给付医疗费的支出外,还要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减少所致损失
3.因疾病、分娩而死亡的,保险人在填补丧葬费用之外,还要补偿遗属生活费用之所需。
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
2.保险费的支付办法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是一次交费的办法,因为时间较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存在返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合同因为时间较长,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单就会有自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即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责任返还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
3.承保的危险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是因为意外而伤残死亡。人寿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既有死亡,亦有生存,但并不包括伤残,不问是怎样死亡的,不管是意外还是自然原因都是保险事故。
此外,合同订立时,承保的年龄要求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问年龄都可以。人寿保险合同有年龄的要求,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第十四章 保险业法概述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业法概念;保险业法调整对象;保险业法体例;保险业法性质与作用
一、保险业法
是国家据以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他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三、保险业法的体例
1.单独制定比较完备的保险业法。英国,德国
2.将保险业法规定于保险法典中。我国
3.复合型体例。日本,韩国
四、保险业法性质与作用
保险法属于公法性质
保险法的作用:
1.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3.促进保险业经营合理化和科学化。
此外,保险业法的制定和完善,不仅能促增进保险业的经济效益,更能增进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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