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12)
第十三 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是相同的。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任务就是要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变化、范围变化、责任的根据也扩大了。
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
国际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将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
2、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犯国际不当行为时,行使指挥或控制权的支配国,应负国际责任
3、一国因受他国胁迫犯某项国际不当行为。
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不论该义务是来源于习惯、条约或其他,也不论该义务的主题为何。
国际罪行的特点在于:它所违背的不是一般的国际义务,而是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以臻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国际义务: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2、严重违背参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促使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这种国际责任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不同,国际不当和赤责任是由违反国际义务的非法行为所引起,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
损害责任承担的形式:国家专属责任、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国际不加禁止的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合作原则
通知和磋商原则
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责任归属问题上宜采取属地原则,即按一国管辖或有效控制下进行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确定其责任。
在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范围时,应注意国家在境内自由活动的权利与不给他国造成显著损害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平衡,但也应注意不臻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
1、同意: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迦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迦主体一方行为的不当性
2、对抗措施: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臻在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中,应扣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4、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代表国家行事的机关或个人在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被害人的生命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而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应予排除。
紧急状态:指一国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一严重紧急状态而采取紧急措施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当性也应予以排除。
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国际不当行为和损害行为一经确定,如果没有免除责任的条件出现,就产生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
1、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
2、恢复原状:指对被分割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3、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水当行为造成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可用赔偿来代替
4、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予以精神上的裣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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