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4)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单务、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
①若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后来,该华侨破产了。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
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例2:98年铜大水,民政部组织了一场文艺会演,现场有不少企业举牌子表示捐款×××万。然后事后很多单位都未捐款。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呢?
若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强制这些企业履行。
4)赠与人的撤销权。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了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①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②公益赠与,如因非典捐给医院,小砀山等地,不得撤销。
③道德性质的赠与,如被医养的子女赠与亲自父母的,国外的捐赠给教会的,不得撤销。
受赠人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赠与人的权利
(一)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后到完全履行之前这个阶段。
2)三个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益性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
1)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履行后受赠人发生了负义行为,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
2)效力:追回赠与物;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①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斥期间:6个月
(二)解除权
1.特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赠与人发生了《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解除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例:一人答应捐赠100万,已履行30万,还有70万未履行。此时,他的生活发生窘迫,剩下的70万就不再履行。已履行的30万不可再要求返还。这点不同于撤销。
三、赠与人的责任
1.过错归类:故意或重大过失。
2.赠与人恶意而导致受赠人受损的事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1:舅舅赠一辆宝马车给外甥,未告知刹车管失灵,结果发生了车祸。
例2:送电器,但该电器开关有毛病或漏电,结果发生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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