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4)
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证员的权利
第二节 公证员的义务
第一节 公证员的权利
一、调查权
调查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
二、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
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不受任何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三、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对申请公证的申请人审核其是否具有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资格凭证的权利。
四、勘验权
勘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
五、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提供的文书、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
六、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
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对公证所需要的档案、资料或资产进行查核、询问以获取真实凭证的权利。
七、委托调查的权利
委托调查,是指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为经济简便起见,委托其他外地的公证处代其调查某些事项的权利。
八、拒绝和终结公司的权利
拒绝和终结公司的权利包括两部分:一是拒绝公证权,二是终结已发生的公证程序权。拒绝公证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有拒绝作出公证的权利。
九、司法建议权
司法建议权,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的权利。
十、其他权利
第二节 公证员的义务
公证员的义务,是指由法律规范设定的,在公证程序中公证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行为准则。
一、 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
二、 回避的义务
三、 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四、 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 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七、 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八、 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
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第一节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第二节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
第三节 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一节 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1.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2.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公证程序,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根据国际惯例,我国法人或公民个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再经外事机关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得到使用国的认可。公证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有下述三种情况:
(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通知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
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 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 根据国家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
于一般证据的特殊证明力。包括两方面的效力:
(一)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仲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可作为证明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证明效力。
(二)如果人民法院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
第三节 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二)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公证机关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一)公证机关运用这种手段解决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债务纠纷,可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使纠纷得到及时、迅速的解决。
(二)因为当事人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可避免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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