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四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涵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称。它是行政诉讼进行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形式。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1、保障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有章可循;2、保障当事人行政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3、促进行政管理程序的完善,并为之提供可资借鉴的模式
三、行政诉讼许的特征:
1、强化人民法院的庭审功能,如不实行调解,对撤诉加以较严格的控制,审判一律实行合议制等;
2、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在诉讼期间的有效性,如各种时效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
3、对原告诉讼权利给予特别保护,如原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提起诉讼,无须对被告行为的违法负举证责任,二由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负举证责任等。
第二节起诉、受理和管辖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割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效:
1、直接起诉时效: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经复议后的起诉时效: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期限;
4、法律可规定特殊起诉时效。
三、受理时限: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裁定管辖,含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节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1、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向原告发送被告答辩副本;2、法院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3、确认和更换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1、除法定情形外,公开审理;2、不适用调解;3、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5、作出裁判和宣判。
三、一审程序中困难要处理的事项:1、决定是否准予回避;2、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3、决定是否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决定是否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措施;5、决定是否裁定终止或终结诉讼;6、决定是否向有关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1、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进行书面审理;2、不实行陪审制,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3、法院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应全面审理;4、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1、当事人提出申诉,当事人的申诉是否引起再审,由法院决定;
2、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5、再审的程序: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六节执行程序
一、申请执行程序: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案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别执行人的财产;
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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