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三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4、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2、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3、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1、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送达喜滋滋相对人;
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相应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且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规范,且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和法定时限。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行为没有困难实施;
5、行为是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相应行为约束;
2、行政相对人可在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四、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工程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亦可自作出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道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五、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相应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
4、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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