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下)
2、中国古代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种。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类,确立了宗亲、外亲、妻亲三分法的体制。清末到北洋军阀时期,民律草案将夫妻单独列为亲属类别之一。
3、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配偶之间既无亲系也无亲等;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具有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在雪原上具有同源关系,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和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中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过依法拟制,始具有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除外。有三种: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我国现行法律对亲属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尚无统一概括性规定,一般理解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二、亲系与亲等
1、亲系:亲属间的联系系统。分类有:父系亲与母系亲、男系亲与女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与旁系血亲(相互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
2、亲等: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于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当代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计算亲等,一些国家采用寺院法计算亲等,我国采取世代来表示亲等。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亲等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在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亲等计算同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在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世数相等,即以此数定为亲等,如不相等按世数多的一边定亲等。
姻亲的亲等计算时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
中国亲等计算:直系血亲以已被为一代,相隔一世为两代;旁系血亲代数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
三、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登记)为发生原因,以婚姻的终止(配偶死亡、依法离婚)为终止原因。
2、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以死亡为终止原因;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民间习惯是以离婚为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死亡后是否保持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定。
4、中国古代,立嗣、兼珧是亲属关系重复的重要原因。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一、概说
1、婚姻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2、早期结婚方式
掠夺婚:即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周易》
互易婚:即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者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尔雅》
劳役婚:指男方须到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新唐书》
买卖婚: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3、中国古代聘娶婚
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男方娶妻要向女方依礼娶聘,主要是六礼(纳采、问名、纳基、纳征、请期、亲迎),宋代改六礼为四,纳采、纳吉、纳征、亲迎,《朱子家礼》将纳吉并入纳征。元增议婚一项,明清沿用《朱子家礼》。
4、近现代共诺婚
亦称合意婚,以男女双方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方式。首先采取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兰(今之荷兰)。
二、结婚条件
1、必备条件
一是须有合意(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1)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二是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重婚;二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三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03年《婚姻登记条例》删去了有关婚检的规定,但就法理而言,这并不是对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否定,今后仍应按照《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使之更加完善。
三、结婚程序
1、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早期型婚约特征(1)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未订婚者,婚姻无效(2)订婚职权往往不属于当事人而属于第三人,婚约由父母、长辈代为订立(3)婚约有较强大的法律效力,订婚后男女双方发生准配偶的身份关系。
晚期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其法律效力大为弱化,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不设婚约制度。我国建国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对婚约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是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2、婚姻登记制度: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出具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中心环节)和登记(5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个环节。
3、事实婚姻及其政策
第一阶段 建国后至1989.11.21 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 1989.11.21至1994.2.1 仍然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
第三阶段 1994.2.1后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补办婚姻登记及其效力
最高法在《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效力: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期算,有追溯力。
四、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1、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有些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院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易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程序:(1)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时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是调解方式。[一审终审](3)案件中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方式结案,并不适用于一审终审(4)应当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加以区别。
2、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撤销请求属于受胁迫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此权利。
3、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有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方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五章 夫妻关系
1、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2、名词:夫妻同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
3、我国对夫妻关系的规定(四方面内容,每个内容还可能出简答)
4、夫妻财产制的几种分类(选择)
5、**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高法最新解释)、共同财产的行使和终止、法定夫妻特有财产范围(高法最新解释)、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注意事项(p132)
6、夫妻约定财产制涉产范围、约定方式、内容、效力(了解)
7、扶养的概念
8、了解配偶继承权两种不同立法、我国夫妻财产继承权内容
第六章 亲子关系
1、亲子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2、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含义
3、亲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亲权的主体和内容(选择)
5、子女婚生性的否认的涵义、否认原因和时效、限制
6、婚姻法30条
7、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及法律地位
8、继子女、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第七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1、婚姻法28、29条
第八章 收养
1、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立嗣和收养的区别
3、《收养法》通过时间及修改(选择)
4、我国收养法基本原则(简答)
5、**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此部分相当重要,有可能出论述,还有案例,论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6、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选择)
7、收养的效力(拟制效力和减销效力)
8、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婚姻的终止
1、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2、离婚的种类(选择)
3、离婚和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4、离婚和别居的区别
5、古代离婚四种形式(选择)
6、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7、虚假离婚问题(p227好好看看,有案例的可能)
8、诉讼离婚的概念和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
9、离婚诉权限制(简答、案例)
10、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1、怎样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p245-246
1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用的负担
13、婚姻法38条(对子女的探望权)
14、**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范围和判决原则及分割具体办法(最法最新解释)
15、离婚后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选择、案例)
16、离婚后的补偿请求权(40条)的要件、行使及补偿数额
17、2003年关于离婚债务清偿的高法解释(案例)
第十章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p267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婚姻法46条)
3、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婚姻法47条)
4、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论
1、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简答)
《民法通则》的142条、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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