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0月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七
第七章 条约法
国家对外代表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均是正职,不包括副职,副职要有全权证书)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
A.符合强行法规则B.缔约国自由同意C.具备条约文本 D.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ABD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一、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一)约文的议定 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签署: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尚无法律拘束力,但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的行动;若签署国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只有认证作用。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1.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 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产生效力;
3. 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例外: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条约的登记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文,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
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之条约没有规定以某种文字为解释的根据,如遇解释分歧而且按照上述办法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体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体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本文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答案:A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第六节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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