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2)
21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遗嘱公证: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的特征:①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②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③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④一次性完成。
22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活动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公证调解的特征: ①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在履行中发生的;②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③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证处应予以公证。
23 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公证复议的范围:①对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②拒绝公证的行为;③撤销公证书的决定;④错误公证、不当公证的行为。
24 公证申诉: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申诉与复议的区别:①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机关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决定;②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作出复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制。
25 公证员的权利:①调查权;②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③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④勘验权;⑤检验权;⑥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⑦委托调查的权利;⑧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⑨司法建议权;⑩其他权利。公证员的义务:①依照法定程序办证;②回避;③恪守职业道德;④保守秘密;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⑥不得私自办证;⑦不得私自收费;⑧必须办理年度注册;⑨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
26 调查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①询问证人;②所取有关证明材料;③实地调查。勘验权: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检验权: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司法建议权: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的权利。
27 试述公证的效力:㈠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㈡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⑴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⑵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有两方面含义:①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已经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直接采征,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②当人民法院根据对案情的调查,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而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8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①保守秘密;②向当事人告知必要事项;③注重礼仪,举止文明;④提高素质,依法办证;⑤清正廉洁,忠于职守;⑥独立办证原则;⑦不干涉他人办证原则;⑧维护公证书权威的原则;⑨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其意义:①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②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③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公证人员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意义:①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②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保障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③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提高公证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其内容:公证人员①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②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③不得贪污、受贿;④不得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⑤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⑥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⑦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29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①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所造成的;②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③重点是财产责任;④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公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①公证行为违法原则;②职务行为原则;③过错责任原则;④因果关系原则;⑤直接损失原则;⑥有限责任原则。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各种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公证人的职业责任:是指公证员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惩戒,是行业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30公证员出具错证,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公证员因有过错出具错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负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因为出具错证就有可能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影响到公证机关的公证权威和信誉。
31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②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
32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其意义:通过合同公证,①可以严肃合同纪律,使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②可以帮助签约各方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避免纠纷的产生,减少诉讼;③可以及时发现虚假合同、无效合同,阻止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维护国家正常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④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⑤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
33 买卖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赠与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予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合同。
34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②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③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明确;④凡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必须经过招标;⑤公证机构在办理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公证的质量;⑥我国法人参加对外建筑工程的投标、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先申请办理关于营业证书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然后办理认证手续,使之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得到使用国的承认。
35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坚持便民原则,尽量采取集中办证、现场办证的方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办证质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注意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合力、可行;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公证员需注意回访。
36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土地使用权**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技术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劳动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37 委托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注意的问题:①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②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③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④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38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收养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③审查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④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力;⑤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39 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民事行为能力;②赡养人是否为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血亲;③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且相互之间已协商一致;④赡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可行;⑤赡养协议的监督人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等。
40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④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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