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可专利性(选、简)※
一、概述:
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广义: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指的那些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4、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与国内外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狭义: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4项标准。
二、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一)新颖性:
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过程中,“现有技术”具有决定性作用。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如美国。
专利制度中技术的公开:一项技术已经处于非保密状态,任何人均可在公开场合以合法方式获得该项技术。
1、冲突申请(抵触申请):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虽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却能致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冲突申请应符合的条件:
(1)先、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
(2)先、后两专利申请所具有的技术主题相同。
(3)在先申请虽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
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又一实质条件,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也有国家称为先进性或进步性。
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
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三)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
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1、社会效果: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不产生对社会的危害,不产生对人类生存、安全、环境的危害,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
2、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3、经济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能够给发明人或专利人或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1、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2、美观性: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3、合法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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