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二章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
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
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⑴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⑵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第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第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社会性
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
共同性
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发送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⑴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
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民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目的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
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
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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