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1)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客观实体。
它既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有价证券等。法律意义上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也有不同。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为法律所认可;为人们所支配和利用;能够为人们带来某种利益。以物是否允许流通为标准,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2)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也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通常情况下,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一般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如演出合同关系中演员的表演、家庭关系中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智力成果虽然也需要一定的物质作为载体,但其价值主要在于物质载体中所包含的知识、技术、信息和其他非物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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