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识记)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识记)
(1)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识记)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综合应用)
撤销权的形式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方式,直接向对方行使对方认可或协商均可。但如果双方对撤销合同有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
当事人请求合同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
(三)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三种处理方式(综合应用):
1.返还财产;旨在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限于原物和其所产生的孳息;原则上不考虑对方是否有错误。
2.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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