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受理的法律效果(简单应用)
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2.对债务人的效力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应自动停止给别追索行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为的清偿无效。
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5.对管理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四)管理人
1.管理人的概念(识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2.管理人的职责(简单应用)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债务人财产(简单应用)
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简单应用)
1.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债权申报(简单应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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