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国际航空制度的主要内容,对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主要公约有较深入的理解,对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问题有基本的认识。
第一节 航空法
空气空间可分为领空和公空。国家领陆和领海的上空是“领空”,国家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之外是“公空”,各国享有飞行的自由。
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外国航空器须得到地面国同意后才能进入其领空。国家可个别给予同意,也可签订航空协定建立航空关系,相互给予同意。
目前最重要的全球民用航空协定是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它规定了空中航行和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一般规则。该公约确认了领空主权原则,将航空器区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规定航空器实行登记国籍制度,并将国际民航飞行区分为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管辖原则和引渡制度作了规定。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存在争议,有地球同步轨道说、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卫星最低轨道说、功能说等不同主张。
月球和其他天体都属于外层空间的范畴,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主权支配的对象,所有国家均享有探索和利用的自由。
《外空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规定了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登记公开制度、宇航员援救制度和空间损害责任制度。而1979年《月球协定》专门规定了月球探索和利用的具体制度,明确了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外层空间活动中的特殊法律问题主要有:卫星国际直接电视直播问题、卫星遥感问题、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问题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家航空器、航班飞行与非航班飞行、空中劫持的概念。
领会:(1)比较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航空制度的主要内容;(3)比较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主要公约的主要内容;(4)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
应用:运用空间法知识,思考国家应如何行使和维护领空主权,一国在签订双边航空协定或制定本国的航空立法时应考虑哪些国际航空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外空活动中应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并贯彻外空活动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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