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效力;掌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公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效。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主要是:(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
三、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表现。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民法解释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考核知识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财产关系;(4)人身关系;(5)民法的性质;(6)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7)民法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8)民法适用的原则。
(二)领会
(1)民法的历史沿革;(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3)民法的任务;(4)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5)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
(三)应用
(1)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3)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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