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条约法
第八章 条约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条约的特征和适用,掌握条约缔结的程序、条约保留的规更IJ和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问题,对条约的解释规则和造成条约无效、终止的情况或原因应有较深入的认识。
第一节 概述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条约的主要特征是: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条约为缔约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条约以书面形式为主。
条约的名称主要有条约、公约、协定、换文、宪章、盟约、规约、议定书、宣言和联合声明,等等。但条约名称的不同并不影响它们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或资格,有缔约能力的行为者即条约的主体。而缔约权即缔结条约的权力。国家缔约权的行使由每个国家自由地在本国宪法中作出安排,具体规定国家的哪个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
国际法对缔约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国家之间缔约的程序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几个阶段。上述缔约程序仅是一般性的,并非为每一条约缔结的必经程序,但绝大多数条约的产生都必须经过谈判和签署两个阶段。缔约程序可由各国以国内法加以规定,如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缔约各方在条约生效后应将条约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它公布,但未登记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引用。
条约的加入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正式法律行为。国家既可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多边条约常发生保留问题。保留是国家的主权权利,但保留也受一定的限制,下列三种情况不得保留: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依条约的规定或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该原则是国际法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条约必须得到善意履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已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实施。
条约的适用是指有效成立的条约之实施。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不溯及既往,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原则上,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但在例外情况下,国家也可限制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
关于条约的冲突,一般有三种解决方法: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的,遵从条约的规定;后法优予前法,适用后条约;在嗣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问适用后约,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韵条约。
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但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可为第三国规定义务或权利。实践中,关于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所规定的薪的边界或领土的归属,应被第兰国所尊重。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某个条款或词句、适用条件等的正确含义所作的揭示和说明。条约的解释者可以是当事国、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有权解释主体。
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首先,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是:善意解释条约,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其次,作为条约解释的一种补充手段,需要参考条约起草时的准备资料来解释条约。最后,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应推定条约用语在各种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奏效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统称为“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规定的更改,而条约的修改则是若干当事国之间对条约规定的更改。通常所说的条约修改或修正,实际上包括了严格意义上的条约修正和修改的两种情况。条约的修正须按条约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要求有多数缔约方表决并经多数缔约方批准后,修正才能生效。
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无效的理由主要有: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条约的终止与条约的暂停施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整个条约对当事方永久地失去效力,而后者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于一定期限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但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恢复条约的施行。
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有:条约期满、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解除条件成立、单方面废约或退约、新约取代旧约涤约不能履行、当事方共同同意终止、情况的基本改变、一方重大违约、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发生敌对行为、与新强行法冲突,等等。条约暂停施行的原因包括:条约本身的规定、全体当事国同意停止施行条约、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条约的定义及名称;(2)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3)条约保留的概念;(4)条约解释的规则。
领会:(1)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2)条约冲突的解决;(3)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4)造成条约无效的情况;(5)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
应用:(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与情势变迁原则之间的关系;(2)我国关于缔结和批准条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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