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第一课:认真学考规
在新生领取准考证的现场,就“是否了解自考考规”这一问题。除一些买过《考生必读》的新生看过相关的考试规定外,多数考生都表示不知道自考有哪些考规,也没听说过《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面对“你知道怎样防止在考试时违规”这个问题,不少新生的回答是“别作弊”。而对哪些行为算违规,很多新生的答案都会提到“别用手机”,可再细问下去,他们却不知道究竟能不能把手机带进考场。
对此,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绝大多数考生会抱着诚信考试的态度,但以往也有考生不了解考规,没想作弊却因为无意违规而受罚。在以往查处的作弊行为中,还有不少考生根本不知道作弊将面临怎样的惩罚,认为被抓了跟监考老师道个歉就没事了。因而考生诚信应考的同时,要详细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条款以及各项考试规定,避免无意违规,并认清违规的危害。
目前,自考违规行为分为违纪、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以及严重作弊。违规的考生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接受处罚。
违纪:
违纪行为通常是指一些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根据违规处理办法,有违纪行为的考生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避免违纪的唯一办法就是了解相关考试纪律。如发生违纪行为,即使以“我不是故意的”为理由,也不能逃避处理。
《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违纪行为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比起违纪,作弊受到的处罚更为严厉。根据《违规处理办法》,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作弊,作弊考生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除作弊行为外,《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中列出的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包括: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作弊:
除以上行为外,有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考生一旦做出这类行为,所受处罚将对学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试院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以往受到违规处理的考生中,新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因而在考试前夕,自考新生不要只忙着复习教材,还要把考规当成步入自考的第一课来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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