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考评卷的有关规定
一、各科教师必须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评卷工作,做到宽严合理,始终如一,尽量减少主观误差,提高评分的可靠性。
二、评卷前必须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组织试评,试评中参照命题教师制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结合卷面情况制定本学科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形成文字材料。
三、《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补充规定”一经制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变动,个别确需变动者,须经评卷点领导小组和省考办同意。
四、“评分标准”和“补充规定”要注意保管,不得外传和散发。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必须按《评卷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记分办法记分,严禁涂沫和不负责任的乱划分数,每题评完后,要在指定的位置签名或盖章。
六、复核教师应对试卷负最后评定责任。复核后的试卷,必须在指定的位置签名和盖章。
七、评卷一律在指定的地点评阅,不准将试卷带出评卷室,评分情况不准外传。
八、不准撕破密封签,不准揭封试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应立即交回材料组按规定处理。
九、评卷时不准会客、打电话,不准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处和统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
十、阅卷保密号码应绝对保密,不得泄露,试卷封面存根应由专人集中交省考办。
十一、要爱护试卷,不得损坏卷面,更不得撕掉试卷。
十二、阅卷期间,一律佩带工作证,工作证不准转借他人。
十三、全体人员应坚守岗位,各负其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四、对违犯纪律、泄密、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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