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高教自考有关学籍规定
为了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审定工作,解决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决定》和市人事局《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在总结过去毕业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审定
(一)毕业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考生,准予毕业: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科(基础科) 、本科阶段的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 合格; 具有胜任本专业工作的身体素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毕业: 触犯国家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服刑者;
被劳动教养尚未期满者;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盗窃行为或其它严重错误,受处分无改正表现者;
在职考生连续旷职、旷工半年以上者;
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到外地借考,持外地单科合格证要求在京办理毕业手续者。
3、下列考生在政治情况和工作表现鉴定合格后,随当期毕业: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恢复政治权利者;
改正旷职、旷工错误,连续上班六个月以上者。
(二)政治情况和工作表现鉴定
政治情况和工作表现鉴定是审定考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做好鉴定工作,可引导广大自学者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学习目的,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有利于选拔合格人才。 鉴定内容包括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劳动表现。在职人员的鉴定工作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先由本人总结学习收获,并将自我鉴定填写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然后,由所在班组、科室写出评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所在临时工作、学习单位写出评语并签署意见。
(三)毕业生审批
地方考生(包括中央在京单位的考生) 由区(县)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初审;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考生,按系统由其主管部门协助初审。初审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会同主考高等院校审议批准毕业。 毕业生名册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一式7份,报市计委、市人事局、劳动局、成人教育局和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其余留主考院校和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立档。 毕业生登记表应密封送交毕业生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并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立档。
(四)证书颁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主考高等院校和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凡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由有权授学士学位的主考高等院校和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共同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须加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主考高等院校的印章。 毕业和取得学位的时间,从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二、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
(一)毕业生的使用
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按照用其所学的原则,安排好工作,发挥其专长,用非所学的,应调整其工作,主管部门调整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协助调整,调出单位不得收培训费。毕业生原是工人,符合干部条件而工作又需要的,经区、县、局批准,报市人事局备案,可以吸收为干部。非在职人员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择优录用。
(二)工资待遇
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和本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其学历,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同工资待遇。 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改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工作不满一年的,在职人员应实行见习期一年,原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的,执行见习期工资,原工资高于见习期工资的暂不变动,见习期满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定级。非在职人员录用为干部的,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定级。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自签发毕业证书之月起执行;毕业生是非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自批准录用后报到上班之月起执行。上半月发给毕业证书或批准录用报到上班的,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发给毕业证书或批准录用报到上班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毕业生可参照上述办法解决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但所有制关系一般不变。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审定、使用和工资待遇等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毕业生所在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按规定办理。 人事部门要注意发挥毕业生专长,知人善任,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各区(县)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部队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的初审工作,以确保毕业生质量。凡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的干部,都应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遵守纪律,秉公办事,严防不正之风,杜绝舞弊行为,对违犯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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