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于1997年1月召开第33次会议,讨论决定进一步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修定并通过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见附件一),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处理规定,修定出《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本处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自1997年10月执行,原有规定同时位废止。
本处理规定和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各种类型考试。
附件一: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二: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略)
附件三: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登记表(略)
附件四: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考生情况统计表(略)
1997年7月3日
附件一: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1997年1月修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的学历考试,为确保考试质量,维护国家考试的信誉,严肃考试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即视为违纪,由监考员提出批评和警告,限时改正:
1.在考场内有交谈、喧哗,不按规定就坐等行为,影响考场秩序者;
2.将书籍、资料、笔记、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前不存放在指定位置者;
3.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试卷上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者;
4.答题时左顾右盼,试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答过的试卷不按规定放置者。
二。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本期考试各科成绩,并予以公布。
1.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者;
2.将书籍、资料、笔记、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不存放在指定位置者;
3.抄袭他人试卷者;
4.雷同试卷抄袭者和被抄袭者;
5.在试卷非指定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座次号者或作出与答案无关的各种标记;
6.利用现代化多功能电子工具违纪或违反规定使用计算器者。
三。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全部成绩,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1.第二类违纪记载次数累计两次及以上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交换试卷、传递答案者;
4.故意扰乱考试秩序,严重影响他人考试者。
四。对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者,取消其考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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