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有关规定
免考是指考生已取得了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或本科的毕业文凭,现又报考参加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准许考生以原来已学过并且考试成绩合格(学过课程要求应高于或相同所要申请免考的课程)的课程顶替报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的相应课程。
一、免考对象与免考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试部分课程。”实行课程免考是自学考试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考籍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结合我省情况,省考委颁发了闽教考(90)018号文件《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办法》。
1.允许申请免考课程的对象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专业的(称一类考生);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第二专业的(称二类考生);
(3)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专业的(称三类考生);
(4)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毕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专业的(称四类考生);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考生报考专科(基础科)第二专业的(称五类考生)。
2.允许申请免考的课程(指上列5类考生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1)公共基础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是指: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2)名称(内容)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指各类高等学校专业教学计划(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的名称(内容)和授课时数(学分数)分别与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名称(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课程。
(3)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科(基础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有属于所学专业的概论性课程,例如英语、法律、中文、数学、物理专业的专科(基础科)或本科的毕业生,可分别免考公共外语、法学概论、大学语文、高等数学、普通物理。
3.学科门类划分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农学、军事学。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开考的考业有:
(1)文学:汉语言文学、英语;
(2)经济学:金融、财政、统计、基建财务与信用、会计、价格学、税收、海关管理、农村金融、农业经济管理、国际贸易、计算机信息管理、会计与统计核算;
(3) 法学:法律、律师;
(4) 工学:工业与民用建筑、计算机及应用、管理工程、机电一体化;
(5) 医学:中医、护理;
(6) 教育学:教育、小学教育;
(7) 历史学:档案管理;
(8) 待定:导游、饭店管理、社会工作与管理、行政管理、政治管理、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
4.各类考生允许申请免考的课程
(1) 一类考生可免考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课程。
(2) 二类考生报考的专业与原所学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的,可免考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课程;报考的专业与原所学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可免考(二)条第一、三项所规定的课程。
(3) 三类考生可免考第(二)条第一、三项所规定的课程。
(4) 四类考生可免考第 (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名称(内容)和学分数相同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数不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5) 五类考生或免考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名称(内容)和学分相同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数不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6) 报考本科段的有关规定。上列五类考生专科(基础科)毕业后又报考相同专业或同类相近专业(符合本科段报考条件者)本科段的,可免考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课程。
已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符合毕业生条件,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发给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位证书。
5.注意事项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免考手续的办理
1.考生须向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供免考申请材料
(1)毕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考办索取);
(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①一、三、四类考生和非我省自学考试的二、五类考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原在考的省自考办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②本省自学考试毕业的,即二类考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个别考生如有困难,也可提供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个人档案中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须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须经办人员签名。
2.县自考办免考方面的职责
(1) 负责对毕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书原件进行验证,并在其复印件上签写验证人姓名、验证日期;将毕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书原件退还考生;
(2) 负责审验个人成绩单复印件:
(3) 负责《课程免考申请表》的初审、验证工作,并在其栏目中签名、盖公章。
3.地区自考办免考方面的职责
(1)根据免考规定,负责对各县所呈送的免考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课程免考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名、盖公章;
(2)根据考生的《课程免考申请表》,填报《××地区免考申请汇总表》;
(3)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所有考生的《课程免考申请表》和《地区免考申请汇总表》寄到省自考办。
4.省自考办负责审查批准
经批准后,将《课程免考申请表》发给考籍档案管理部门、地区自考办和考生本人。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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