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的通知
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评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的通知》(教考试办函[2006]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大力宣传优秀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的成果,发挥优秀助学组织的示范作用,重视自学考试教育教学过程,提高社会助学质量,促进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蓬勃发展,决定开展第二次评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1.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在我省范围内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并年审合格,且已在我办注册备案的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
2.从各市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助学组织中选出前5名,报送参加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
二、评选标准和评核细则
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标准和评核细则参照《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选细则”,见附件一)执行。
三、评选办法
各市考办负责本地(按助学组织所在地点)助学组织的初评工作。参加评选的各助学组织于6月5日前向所在地市自考办提交《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以及本组织最近三年的助学情况介绍和覆盖评选细则所有指标的参考资料。各市考办根据助学组织提交的材料,结合最近三年助学组织的总体表现,逐条参照评选细则进行评分,填写《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分表》(见附件三),并在《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表》中加具意见和盖章,在6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助学组织所有材料连同本市开展评选工作的总结报送省考试中心。
评选过程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深入助学组织调查了解,走访部分学员和教师,听取他们对所在助学组织的意见,进行综合评核。省考试中心将派出相关人员前往各地跟踪检查。
评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是宣传、树立全国名牌助学组织,鼓励、扶持社会助学活动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市考办要给予高度重视,根据文件精神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鼓励本地助学组织积极参与评选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指导、扶持本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组织,为本地助学组织争创全省以至全国名牌助学组织提供有力支撑。切实推动当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评选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意见,可及时向省考试中心自学考试部反映。
联系人:杨兆辉 电话:020-38627863(兼传真)
附件一: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评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通知的有关精神,保证我省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1、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在我省范围内具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并年审合格,且已在省考办注册备案的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
2、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连续三年以上。
第二条 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标准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助学思想端正,助学方向明确,社会信誉好。
2、独立办班开设的助学专业经过省考办核准。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法律、政策,执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规定。
严格执行教考职责分离原则。
严格执行助学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广告内容真实。
4、通过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征订指定正版教材,并及时向考生供应教材。没有销售或使用盗版教材或私自翻印学习媒体等违法行为。
5、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管理严格,职责分明,社会反映好。
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高尚品德;具有本科毕业(含本科)以上学历。
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和专职教务主任。
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6、具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具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用地和校舍;具有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举办全日制助学班的,还应具备相应的食宿设施。
能够积累助学资金,改善助学条件明显。
8、能够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教材认真开展助学,积极为自学者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学习方面的服务和帮助,主动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考纪教育,考生违纪率、流失率、投诉率低,及格率高,教书育人质量好,成绩显著。
参加考试的人数占同期助学人数的80%以上,课程合格率高于本省平均合格率10个百分点以上。
9、具有一定的助学规模。
10、按规定及时向省自考办报送注册备案材料。
第三条 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标准评核细则
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的评核标准共10条,每条10分,合计100分。若出现下列情况的则可扣分。
1、两年内被学员投诉至主管行政部门或省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一次以上者,扣5分。因各种原因受主管行政部门或省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罚者,不得参评。
2、承办独立办班的助学专业有一个或以上未经省考办核准者扣3分,累计最多可扣15分。
3、有违反教考职责分离原则、招生广告未经审批就印发或在媒体上发表、广告内容不真实三项中任一项者,扣5分,累计最高可扣10分。
4、向考生提供的教材与省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指定教材不一致者,扣5分,销售或使用盗版教材或私自翻印制学习媒体者不得参评。
5、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明显漏洞者,扣5分。没有专职校长者,扣3分,校长学历低于本科毕业(不含本科)学历者,扣2分。没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和专职教务主任者,扣5分。缺少专科或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中任一项者,扣5分。
6、没有专职教师(助学组织行政负责人不计算在内)者,扣5分,相对固定的兼职教师人数占兼职教师总数比例低于50%者,扣5分。在校生人数与教师人数之比大于100者,扣2分,大于150者,扣5分。任课教师有一名或以上为非高等学校教师者,扣3分。全部教师均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不得参评。
7、没有独立的专用课室、开设外语类专业或课程缺少语音设备、开设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或课程缺少相应的实验设备、没有图书资料室、举办全日制助学班没有相应的食宿设施者,任意一项扣3分,两项扣5分,三项或以上扣10分。
8、最近一期参加考试的人数占同期助学人数的80%以下者,扣2分。最近一期考试全部考生所有课程合格率均低于本省平均合格率者,违纪率、作弊率高于全省平均值者,不得参评。
9、总在校生人数少于100人者,扣5分。
10、未按时按规定向省自考办上报有关报表或数据者扣5分。
第四条 评选办法和要求
1、评选工作坚持真实、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2、评选工作分为两级。省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评选工作的日常工作。成立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专家评选组,负责具体评选示范助学组织。
3、各市自考办负责本地(按助学组织所在地点)的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初评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助学组织报送省考试中心参加示范助学组织评选,同时报送《自学考试示范性助学组织评选表》和评选材料。
第五条 表彰与奖励
对由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评选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省考试中心将在全省通报表彰,推广他们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六条 其它
评选结果有效期三年。有效期间,发生严重问题的,省考试中心将报请教育部自考办随时取消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称号。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二:
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选表
助学组织名称 | 法人姓名 | |||||
助学组织地址 | 联系人姓名 | |||||
助学组织网址 | 联系电话 | |||||
办学许可证 字号 | 发证单位 | 发证日期 | ||||
专职教学 人员数 | 兼职教学 人员数 | 专职管理 人员数 | ||||
全日制学生数 | 业余学生数 | 学生总数 | ||||
开始助学时间 | 上年度 违纪率 | |||||
年度 | 招生人数 | 专业数 | 毕业人数 | 在校生总数 | ||
2003年 | ||||||
2004年 | ||||||
2005年 | ||||||
助学组织自鉴说明: | ||||||
助学组织法人: 助学组织:(印章) 注:自鉴说明主要包括助学特色、师资力量、教学水平、助学效果方面情况。 | ||||||
地(市)级自考办意见: (印章) | 省级自考办意见: (印章) | |||||
教育部自考办意见: (印章) | 全国自学考试示范性助学组织 评选小组意见:
|
填表要求:内容要真实,语言要精炼,字迹要工整。
附件三:
自学考试示范助学组织评分表
参评助学组织: 市考办(盖章):
序号 | 评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满分 | 得分 | 备注 |
1 |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助学思想端正,助学方向明确,社会信誉好。 | 两年内被学员投诉至主管行政部门或省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一次以上者,扣5分。因各种原因受主管行政部门或省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罚者,不得参评。 | 10 | ||
2 | 独立办班开设的助学专业经过省考办核准。 | 承办独立办班的助学专业有一个或以上未经省考办核准者扣3分,累计最多可扣15分。 | 10 | ||
3 |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法律、政策,执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规定。 严格执行教考职责分离原则。 严格执行助学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广告内容真实。 | 有违反教考职责分离原则、招生广告未经审批就印发或在媒体上发表、广告内容不真实三项中任一项者,扣5分,累计最高可扣10分。 | 10 | ||
4 | 通过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征订指定正版教材,并及时向考生供应教材。没有销售或使用盗版教材或私自翻印学习媒体等违法行为。 | 向考生提供的教材与省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指定教材不一致者,扣5分,销售或使用盗版教材或私自翻印制学习媒体者不得参评。 | 10 | ||
5 |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管理严格,职责分明,社会反映好。 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高尚品德;具有本科毕业(含本科)以上学历。 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和专职教务主任。 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 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明显漏洞者,扣5分。没有专职校长者,扣3分,校长学历低于本科毕业(不含本科)学历者,扣2分。没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和专职教务主任者,扣5分。缺少专科或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中任一项者,扣5分。 | 10 | ||
6 | 具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没有专职教师(助学组织行政负责人不计算在内)者,扣5分,相对固定的兼职教师人数占兼职教师总数比例低于50%者,扣5分。在校生人数与教师人数之比大于100者,扣2分,大于150者,扣5分。任课教师有一名或以上为非高等学校教师者,扣3分。全部教师均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不得参评。 | 10 | ||
7 | 具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用地和校舍;具有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举办全日制助学班的,还应具备相应的食宿设施。 能够积累助学资金,改善助学条件明显。 | 没有独立的专用课室、开设外语类专业或课程缺少语音设备、开设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或课程缺少相应的实验设备、没有图书资料室、举办全日制助学班没有相应的食宿设施者,任意一项扣3分,两项扣5分,三项或以上扣10分。 | 10 | ||
8 | 能够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教材认真开展助学,积极为自学者创造学习条件,提供学习方面的服务和帮助,主动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考纪教育,考生违纪率、流失率、投诉率低,及格率高,教书育人质量好,成绩显著。 参加考试的人数占同期助学人数的80%以上,课程合格率高于本省平均合格率10个百分点以上。 | 最近一期参加考试的人数占同期助学人数的80%以下者,扣2分。最近一期考试全部考生所有课程合格率均低于本省平均合格率者,违纪率、作弊率高于全省平均值者,不得参评。 | 10 | ||
9 | 具有一定的助学规模。 | 总在校生人数少于100人者,扣5分。 | 10 | ||
10 | 按规定及时向省自考办报送注册备案材料。 | 未按时按规定向省自考办上报有关报表或数据者扣5分。 | 10 | ||
合计 | 100分 |
附件四:
2005年已在省考办注册备案助学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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