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在高职、专在校生中开展专本衔接通知
各主考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各市(行署)招考办: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构建终身学习、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发挥普通高等学校在自学考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调研和研究,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决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在高职、高专生中开展专、本衔接教育(以下简称“专本衔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在高职、高专生中开展专、本衔接教育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职、高专”)专科层次在校生在校就读期间,学有余力,同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和考试的一种新的自学考试形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专本衔接”指导思想
以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快推进学习化社会为目标,利用自学考试的灵活开放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努力探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的创新,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应用型、实用型、职业型人才,不断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对各类高等专门人才的需求。
二、 专业培养目标与专业设置、审批
为积极探索具有自学考试特色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充分体现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建立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符合大众化教育要求的人才培养机制,“专本衔接”工作开设的专业,在确保基本理论必需够用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重视人才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重视学生个人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培养,强化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
“专本衔接”工作设置的专业可以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或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中筛选。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全国考委的规定程序,经论证和报批开设目录外专业。专业审批每年进行两次。凡申请设置专业,应在每年的4月底、10月底前向省考委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呈报相关材料。省考委同意并正式批复后方可进行助学辅导等工作。
三、 助学管理
参加“专本衔接”学习和考试的学生必须是本校经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在籍学生。
各高职、高专学校应根据本校具体情况,明确相应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为便于教学考试计划衔接,高职、高专学校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在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宜与学校的教务处合署办公。
要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计划的安排,有序组织教学工作。要采取学生自愿的原则,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学习和考试,保证教学质量。
四、 考试组织管理
为保证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专本衔接”工作的命题、考试、阅卷、登分以及考籍管理等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并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要求执行。
参加“专本衔接”考试的高职、高专学校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校学生的集体报名,并配合当地招考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将报考数据及时上报省招考办。
本着“服务考生、保证质量”的原则,在考生人数形成一定规模时,考点原则上设在举办“专本衔接”工作的高职、高专学校。设置考点的学校必须按省考委要求,实行考点规范化管理。
五、 主考学校
开考专业的主考学校由省考委在具有学位授予权的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中遴选确定。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有关课程的命题、评卷、试题质量分析,负责实施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毕业论文的指导及答辩,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高职、高专学校不能独立完成的课程教学环节,可与主考学校协商选派授课或辅导教师。主考学校必须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凡参加命题的教师,不参加所命试题的教学助学工作,凡参加教学助学的教师也不允许参加所教学课程的监考、阅卷等工作。
六、 课程免考和证书发放
课程免考按现行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免考课程须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为避免重复开课造成资源浪费,根据各高职、高专学校的具体情况,建议高职、高专教学计划与自学考试(本科阶段)考试计划中的相同课程使用自学考试本科教材及自学考试大纲。
凡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通过实践环节考核、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通过答辩者,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件者,由主考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若考生在校期间未完成第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后仍可在二年内回原高职、高专学校报名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七、 助学辅导和考试费用
“专本衔接”考试的助学辅导、报名考试等费用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专本衔接”教育是我省自学考试拓宽开考面向的一种新的尝试,是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和高职、高专学校两种教育形式优势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自学考试和学校教育改革,参加此项工作的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市(行署)招考办要积极配合,把这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目前尚处探索阶段,各主考学校及高职、高专学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带有政策性的问题,一定及时上报省考委,省考委协调有关方面统一调整,以避免此项工作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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