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重新修订《黑龙江省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高中段(含普通高中、技校、职工中专、职高)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发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专业调整后的课程设置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及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
第五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可免考本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可免考本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要求的课程。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或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公共政治课。
第六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可免考专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可免考专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要求的课程。
第七条:报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高中段(含普通高中、技校、职工中专、职高等)毕业证书者,参加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中专公共课:政治、语文、数学。)
2、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除可免考公共课外,亦可以免考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3、凡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以上单科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凡取得自学教育财经类各专业政治经济学单科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本科(段)公共政治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第九条:除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外,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教育下列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高等数学。
2、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公共外语。
3、获得大学公共外语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公共外语课程。
4、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普通物理。
5、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大学语文。
6、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政治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含财经类政治经济学)。
7、哲学专业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全部公共政治课。
8、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条:凡经市(地)招考办批准同意转专业、转考的自学考试应考者,其原考试已通过的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现行专业要求的,可予以免考。
第十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三年以上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可免考在校期间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两年以上的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考试,可免考在校期间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免考:
1、各类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党校的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2、成人高等学校的肄业生、退学生不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之列。
3、未经市(地)招考办批准同意转专业和办理转考手续的考生不能办理免考。
第十三条:申请课程免考的程序:
1、考生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必须取得一科以上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即考生必须取得自学考试考籍。
2、要求免考的应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所报名的市(地)招考办填写《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正本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由原毕业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考试成绩的成绩证明)。
3、审批课程免考申请及有关证书原件由市(地)招考办根据本细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由市(地)招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地)招考办公章,分别于每年的五月、十一月自学考试登分工作期间将有关材料报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4、审批后的《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由市(地)招考办装入考生的考籍档案,一份上交省考办考籍存档务查。
第十四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应考者,一经查出,按《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罚规定》处理。对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课程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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