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外省考生转入辽宁省考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自学考试外省转入考生的考籍管理,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日前,省招考办就自学考试外省转入考生考籍管理有关问题下发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考生首先向原所在省提出转考申请,并在办理转出手续。省招考办在集中办理考生转入手续时,对在我省已有考号的考生直接办理,考生到转入市继续报名考试。在我省没有考号的考生,考生直接到转入市报名、摄像、采集指纹后参加考试,待取得合格成绩后到省招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二、外省转入的考生到我省招考办办理转入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的原件:1、本人身份证;2、原所在省的考籍转移通知单和单科合格证;3、外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和我省自学考试准考证。
每年4月、10月在外省考试的学生,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的原件:(1)原所在省户口证明或暂住证明;(2)原所在省工作证明或学习证明。每年1月、7月在外省参加考试的考生,如果当年我省安排加考,也需提供以上证件和证明。
三、省招考办在接到其他省转出的考生考籍档案后,于每年的4月下旬和10月下旬在辽宁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www.lnzsks.com)上公布,考生确认上述信息后,本人需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转入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11月的第二周,为期一周。
四、转入我省的合格成绩,必须为全国统考课程,其转入科目必须是全国考办公布的当次考试课程名称及课程代码,否则不予接收。转入考生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五、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调防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六、办理转入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到省招考办办理,并留取指纹,不接受集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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