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考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按照本实施细则,可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和公共外语等。
第五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3、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含独立本科段)专业的,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课程。
3、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第七条 专业考试计划中有特殊免考规定的,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办理。
第八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外,各类高等教育下列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等级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哲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中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3、外国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
4、经济学类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5、凡各类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者,可免试与毕业专业名称相同的课程。
6、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含一级)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7、获NIT模块证书者,可免试相应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
第九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自学考生其原考试合格成绩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且学分至少相同的可免试。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能免考:
1、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肄业生、专科退学生不在免考之列。
2、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3、未经同意转专业和未办理转考手续的考生,不能免考。
第十一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考生申请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参加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市助学部门提交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等),领取并填写《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批表》(一式二份),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二张缴纳学历认定、免考资格审定费。市助学部门将考生所有材料上报省有关业务厅局,省有关业务厅局将各市材料汇总后按市填写《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学历审查和课程免考审批汇总表》(一式三份),并和考生填写的《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批表》及考生提供的正本证明材料一起报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2、参加面向社会委托开考的各专业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提交学历认定、课程免考申请,提供正本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批表》(一式二份),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二张,缴纳学历认定、免考资格审定费。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初审后,分专业填写《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批汇总表》(一式三份),并和考生填写的《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批表》及考生提供的正本证明材料报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3、经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批后的申请表,一份由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装入考生本人成绩档案。
一份由委托部门或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发给考生;汇总表省、市招考办各一份,委托部门一份。
4、省招生考试办公室每年两次集中办理原学历审查和课程免考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奖惩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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