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改革试点方案(修订)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精神,为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更好地发挥社会助学组织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中的作用,组织考生报考相关专业、相关层次的自学考试。对《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公布的试点方案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强化考生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培养,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自考生的助学,科学合理评价考生学业成绩,提高自学考试质量。
二、试点院校审批
拟参加试点的院校向属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初审,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专业主考院校审核、审批试点资格和试点专业。每年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组织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院校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审批后2年内考生人数达不到要求或没注册考生的,试点资格自动取消。
三、试点专业审批
由试点院校提出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会同专业主考院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开设或停止试点专业。
四、试点考试考生注册
(一)试点考试实行注册制,每年12月底之前,试点院校将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信息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查验收,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将审核合格的考生信息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二)试点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范围。
五、考试组织及要求
(一)课程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按国家考试的统一要求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统一考试,由试点院校所在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设考点、编排考场、组织监考。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试点院校已注册的在校生,由试点院校按省、市报名管理办法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二)实践课程评价办法:符合条件的试点考生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成绩,可折算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参加统考成绩占5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总成绩。
(三)各专业毕业环节的考核由专业主考院校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项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31号)规定执行。
六、学籍、考籍管理
(一)试点院校必须按省、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考生学籍档案。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材料和实践课程评价成绩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其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和毕业环节考核,经试点院校鉴定合格,经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查合格后,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本科专业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须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后,方可办理自考本科毕业手续。
(三)参加本科专业试点考试的考生其学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学士学位。
(四)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注册2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2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自学考试专业不能毕业,其学籍仍然在试点院校保留,注册满5年仍未毕业者,将按社会考生对待,考籍档案转入考生欲转入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五)课程免考按省考委制定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七、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试点院校要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考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试点院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考试安排,制定相关的教学辅导计划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接受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检查、监督。
(三)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点院校的注册、考核、监督、检查、评估等各项管理工作。
八、试点方案的实施
本修订试点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本方案实施起,《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不再执行,已按《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招考[2010]35号)注册的考生,按修订试点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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