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
教考试[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了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开放、灵活的特点和优势,发挥自学考试在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结构中的作用,科学、合理地确定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提高教育质量,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原国家教委《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专业调整的总体目标是:调整专业设置和专业层次结构,优化课程结构和学习内容,制定、修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利用多种形式和现代技术编写具有自学考试特点的。
高水平的教材和自学指导书,为全面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根据专业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从1996年起组织了各学科600多位专家,对全国开考的400余个专业进行了论证、调整和审定:在专业设置上,增强了适应性,删减了不适合自学考试的专业,增设了社会急需的专业,考虑了自学考试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发展的需要,兼顾了自学考试对社会力量办学教学质量进行检验以及满足人民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需要;在专业层次结构上,减少了专、本衔接的专业,增加了专科专业和独立本科段专业,体现了以专科为主,适度发展本科的目标;按培养目标的要求,对课程体系结构、内容进行了改革,使之更加适应未来社会发展对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为适应大规模社会化考试组织管理的需要,对各专业课程门数、学分数、同类或相近类专业公共课、主干课程名称、内容作了统一规范,形成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调整后的《专业目录》含有专业224个,其中专科专业141个,独立本科段专业61个,专本衔接的本科专业22个。本、专科学历层次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层次的总体要求相一致。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分类办法,分为23类。
《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体现了本次专业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积极、稳步地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提供了依据,为全面实现专业调整目标奠定了基础。
现将《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是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规范开考专业并保证其总体规格和质量标准的法规性文件,也是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及制定、修订专业考试计划的基本业务规范。各地在进行开考专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并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要求,分步骤、有计划地稳步实施。
(一)根据《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全国考委选择了部分覆盖面广、适应性强的专业,制定和修订全国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并于1998年9月底以前陆续公布;同时提出全国统一考试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建设计划;适时公布全国统考的课程考试计划,供各地在进行相应专业调整和确定开考专业时执行。凡列入全国统一计划的专业,各地不得另行制定专业考试计划。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现有开考专业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要求是:
(1)对照《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中的专业名称、培养目标、专业基本要求、考试课程及学分等内容,对现有开考专业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按附件五要求于1998年7月1日前报全国考委审核备案。
(2)1998年底以前,各地提出包括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调整步骤和措施、课程衔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建设计划等内容的专业调整实施方案,报全国考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调整、过渡工作必须在三年内完成,从2002年起全部执行新的专业考试计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专业目录》内、全国统一考试计划之外的专业,要按《专业基本规范》中的要求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对开考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全国考委审核后方可开考。
对开考《专业目录》之外的专业,原则上不再审批。如确有需要开考的个别特殊专业,应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考试[1996]9号文件精神报全国考委审批。
二、专业调整工作事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全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自学考试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职责明确、措施严密、积极稳妥的要求精心组织,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
各地在调整过程中,遇到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应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考办将对专业调整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保证专业调整工作积极、稳步地进行,维护专业调整和自学考试改革成果。
教育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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