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报名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自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报名时间和地点由省、市自考办对社会公布。
首次报名者(下称首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当地自考办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按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要求进行数码摄像,交纳相应的报名考试费用,办理《准考证》。
续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日期内,按当地自考办规定的报名方式办理手续。
每次报名时,市、县(市、区)自考办须将自考生的报名信息正确输入计算机。
准考证号统一为十二位数,首两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市、区)代码,五、六位为报考年度号,第七位为考次号(四月考试为1、十月考试为2、一月考试为3、七月考试为4),最后五位是流水号。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由报名点确定,不得重号。
二、试场编排
1、先确定考点及考点代码,并将其输入计算机。考点代码共七位,首二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市、区)代码,后三位为流水号。
2、市自考办汇总县(市、区)自考办已输入计算机的报考信息,按随机方式编排试场,并打印出《试场核对单》和《考试通知单》。试场分大、中、小三种:11~25人为大试场,10~6人为中试场,5人及以下为小试场。
试场号共8位,首二位为市代码,三、四位为县(市、区)代码,后四位为流水号。
考点代码、试场号中的县(市、区)代码必须从"01"起编,"00"保留。
3、完成试场编排和统计后,按考务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日期准确、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自考办。未经省自考办同意,上报后的数据不得改动,试场不得重编。
三、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国家保密材料。试卷的印制、运送、保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自考委、省公安厅、省保密局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1、试卷印制
试卷印制由省自考办组织落实。保密印刷厂必须符合保密要求,通过当地保密部门的审核,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印许可证》,具有考试试卷类印制资格。
印制试卷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入闱印卷期间,所有接触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工作人员和监印人员必须全部入闱,严格执行《浙江省自学考试入闱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签定保密责任书。
试卷用专用的试卷袋封装。袋面印明考试时间、课程名称及代码等。每个试卷袋内分别装25份、10份或5份试卷;大、小密封面各一张(大的封装实考试卷,小的封装缺考、空白试卷);密封条两张(分别用于密封试卷袋口和实考卷封面)。
2、试卷运送
试卷的运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试卷的运送必须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每车不少于三人押运,必须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严禁搭乘、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物品;严禁在押运途中吸烟饮酒。
各级自考办需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回卷。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必须有交接清单,认真履行查验手续。领卷时须持《课程试场数统计表》;回卷时须持《回卷清单》、实考试卷和《浙江省自学考试试场特殊情况登记表》,实考卷分课程按试场号顺序捆扎(一般每捆20袋)。核实无误后,双方均须两人签名。
3、试卷保管
试卷必须存放在试卷保管室。试卷保管室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备有消防器材及足够数量的保密柜。试卷保管室必须经当地公安、保密部门及上一级自考办检查验收合格。
试卷封存保管期间,必须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试卷保管人员必须遵守《浙江省自学考试试卷保管保密守则》。
考前试卷在考点保管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四、考试的组织
1、考点
考点必须设置在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全日制中学,并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其他学校设置考点,须经省自考办批准。考点学校要把自学考试组考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考点布置要规范、整洁、庄严。学校大门应悬挂标明考点名称的大型横幅。考试期间考点要划出考试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并在醒目处张贴放大的《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和《浙江省自学考试犯规舞弊考生处罚暂行规定》、考场平面示意图、考试课程时间表、曝光台等,公布省、市、县(市、区)自考办举报电话。
2、考点组织
各考点配正、副主任2~3名。下设考务、宣传、保卫(保密)、后勤(含医务)等组。考点的正副主任由当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命),并报省自考办备案。
考点主任、考务工作人员分别按照《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点主任职责》、《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点考务工作人员职责》履行职责。其他各组分别承担宣传、保卫、后勤任务。
3、考场
考场要设置在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的教室内。室内不得留下与考试有关的任何物品和字迹。每场考前应做好清场,经考点负责人检查后,考务人员加贴封条。监考人员考前20分钟启封。每考场自考生人数为25人,座位单人单桌单行,并保持80cm以上的间距。
4、监考
监考是组考工作的重点环节,各级自考办必须坚持培训考核上岗制度。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职责;每场考试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按《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人员守则》、《浙江省自学考试监考工作操作程序》履行职责。
5、巡视
考试期间,各级自考办要组织专人逐级进行巡视。巡视期间,巡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自学考试巡视人员守则》。
6、值班
考试期间,各级自考办需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在考前应告知上下级自考办。
7、重大情况处理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需顺延考试时间,必须经省自考委批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考试期间,如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各地应立即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自考办。
五、试卷的评阅
试卷的评阅由主考院校承担,具体按《浙江省自学考试评卷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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