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3)
41 公诉意见书:是指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前,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公诉意见书的特点:①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审理公诉案件的必备内容;②是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行和适用法律等重要问题的进一步阐发和论证;③是法庭听取国家公诉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及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的结论性意见的重要形式。其作用是:对法庭正确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对旁听群众起着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①阐明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依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②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③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④结论。制作公诉意见书的基本要求:论证有理有据,论点鲜明清楚,分析透彻感人,语言准确通俗,逻辑严密,重点突出。
42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各种检察业务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文字叙述式文书。其正文部分包括:①发现违法情况来源;②认定违法的事实和证据;③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④纠正意见及要求。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有违反法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为纠正违法行为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43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注意发现和纠正以下一些违法行为:①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③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④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⑤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⑥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法法律规定的;⑦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44 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判决、裁定实行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判决、裁定执行实行监督中,发现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批准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不当,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45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情况是:①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决定的;②在罪犯收押前进行身体检查时,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的;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监狱管理机关或看守所、拘役所主管的公安机关批准的。
46 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47 复核决定书: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符合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刑事赔偿决定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48 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准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49 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50 刑事判决书的分类:分为有罪判决书和无罪判决书,有罪判决书又可分为科刑的判决书和不科刑的判决书。
51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52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①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②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情节;③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
53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54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写明的内容:①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②确认量刑的情节;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④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⑤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55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要求:首先要做到准确、完整、具体。其次,要有一定的条理和次序。第三,引用的法律名称一律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56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57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包括的内容:①概括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②概括上诉(抗诉)的主要理由和辩护的主要意见;③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意见;④写明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⑤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⑥对上诉或抗诉理由与原判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58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在写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①必须针对上诉理由写事实;②对一审判三年以下徒刑,二审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首先撤消原判,然后由二审判出徒刑宣告缓刑;③对检察机关起诉两个罪,一审判决认定一个罪,检察院因此提出抗素的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抗诉有理,确定原审被告人有两个罪的,也应先撤消原判,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59 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60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①概括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②概括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③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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