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13年4月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考试专业
河北2013年4月自考实践课程考试安排
河北2013年4月自考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名报考办法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2、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自学考试报名系统进行了升级,从本次报名开始,自学考试报名入口由过去的“新生首次报考入口”和“在籍考生报考入口”改为“社会考生报考入口”和“在校学生报考入口”。
3、社会考生报名从 “社会考生报考入口” 点击进入系统。社会考生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课程直接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考委托开考专业的受限课程先直接进行网上报名,不进行网上支付,然后在报名期间内到委托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信息确认并缴纳报考费。
4、高校及中专在校生报名从“在校学生报考入口” 点击进入系统。在校生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课程和委托开考专业的受限课程均需先直接进行网上报名,不进行网上支付,然后在报名期间内到本校报名点进行信息确认并缴纳报考费。
5、本次报名系统升级后,网上支付将通过“易宝”进行。自行进行网上支付的社会考生须在报名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易宝”支持的银行卡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和兴业银行等。网上支付过程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拨“易宝”客服电话010-59370500.
6、根据国家要求,从2013年起所有公民统一使用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停止使用。因此本次报名考生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原来报名信息中填写的15位身份证号码,本次报名时需改为18位号码,但身份证号码中本人的出生年、月、日号码不能更改。
7、本次报名系统升级后,不再进行现场照相。考生报名时,新生或无图像信息的在籍考生必须上传照片(此照片将用于毕业证书上,照片要求:近期、蓝底、免冠照片、JPG或JPEG格式、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x33mm),无图像信息的考生将无法完成报名流程。
8、考生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9、考生报名时,本人必须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慎重选择报考课程,并认真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所报信息原则上不予修改。考生确需更改姓名、身份证号和图像信息的,须在报名期间向所在市自考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警人员证件)等有关材料。市自考办签署初审意见,报省自考办审批后做统一修改。在籍考生信息修改仅限更改一次。但所报课程和所选参考教材不予修改。
10、考生按本次公布的课程报考,并按课程支付报考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12]3号标准执行。考试缺考者报考费一律不退。
11、我省自学考试成绩按课程管理,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个准考证号,《准考证》全省通用。对持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应尽快到所在市自考办将多个准考证号合并到各项信息完整的一个准考证号上,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考生持有多个准考证号会影响报考、免考和毕业申请。
12、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申请毕业时必须提供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受理。考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四、报名时间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20日,每天8:00-22:00。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11月20日-27日,每天8:00-22:00.为防止网络拥堵,建议考生不要在最后二、三天报名。
五、考试
1、理论课程考试由各设区市自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入场考试。
2、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打印或查询记录《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3、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选题详见本次公布的《2013年4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安排表》,考核时间在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4、考生考试(考核)合格的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凭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不合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次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可到各设区市自考办或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看,考生个人考试成绩不向社会公布。
5、本科层次各专业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持有效期内合格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单”,向主考学校申请。
6、考生参加考试的时间(包括必要的路途往返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当次《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的考生,应给予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7、各设区市自考办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管理考场、考生。对违规者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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