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根据北京 市自考办《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保证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同授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一样,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颁发的考委[1998]6号文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计算机通信工程”和“邮电管理工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通知》的精神,北京邮电大学担任中南、华北地区上述两专业的主考学校,2000年担任北京地区“计算机网络”专业(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2001年担任北京地区“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主考学校,并对上述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考规校纪,不违反考场纪律;
(3)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设计(论文)一次性通过且成绩优良。
第四条: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1)符合学位申请的考生,认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所属单位对本人的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填好鉴定意见后,一式两份交校自考办;
(2)申请学位的考生,必须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及复印件、毕业设计成绩单、与毕业证书照片同底版二寸照片两张;
(3)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将经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自校学位委员会于2001年7 月9 日讨论通过后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北京邮电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
北邮自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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