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通高校授予自考本学位管理办法
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保证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地区成人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统一管理,市学位办具体负责,各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位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学位工作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对拟联系的普通高校,须事先征得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学位办备案。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同一标准,严格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其课程平均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且通过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能低于本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
(四)在学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以及毕业论文考核,平均成绩达不到优良者。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向所在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处)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处)负责向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包括: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毕业鉴定以及专科毕业证等推荐材料;
(三)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对提供的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组织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主干课程考试”可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该门课程考试结合进行。试题及学位申请者的考卷均应作为教学档案存档三年。重庆市学位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重庆市学位办每年将为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学生举办两次学位外语考试,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本科专业学生入学后、自考学生第一门课程合格后至获得毕业证书一年以内,都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报名考试。
(六)普通高校管理学士学位工作的部门须将通过“主干课程”考试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见附表)、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报送市学位办审核批复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由校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未通过者不再补授予学士学位。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凡“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补考,也不能再申请学位。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向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该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按照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自学考试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从第一门课程考试到申请学位,其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及有关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处、学士学位管理部门,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市学位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取消其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将责成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参加学位主干课程、外语考试的成人本科学生,应向有关学士学位主管工作部门交纳考务费。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地区所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重庆市学位办将对各校贯彻落实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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