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英合作专业课程<商法>考前串讲
《商法》近三年试题分值分布: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
第一章商法总论 | 1 | 6 | 7 |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 23 | 2 | 21 |
第三章公司法 | 13 | 23 | 14 |
第四章证券法 | 6 | 16 | 7 |
第五章合同法 | 32 | 34 | 33 |
第六章票据法 | 27 | 28 | 23 |
第七章海商法 | 26 | 23 | 27 |
第八章保险法 | 12 | 8 | 8 |
总计 | 140分 | 140分 | 1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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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总论
* * * 难点分析
一、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二、商人(法律特征、分类、能力)
三、商行为
1、法律特征、分类
2、法律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
四、商号的法律特征
五、商业登记
1、特征2、法律意义 3、登记的法律效力
* * 相关知识
一、商法的沿革(近代、现代、我国)
二、商法与其他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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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 * * 难点分析
一、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
2、向外转让,全体一致同意
3、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
4、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教材中疏漏)
5、对外出质,全体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或作退伙处理,赔偿损失
二、合伙事务执行
1、执行方式(全体执行;委托一人;委托数人;委托外人)
2、对外代表权
①执行人对外活动,合伙企业是否承担?
②合伙企业对执行人的限制,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12项事项,经全体一致同意。
3、执行人对其他合伙人有汇报的义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查帐、异议的权利
三、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债权人3个不得)
1、不得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法院申请强制)
2、不得抵销
3、不得代位
四、合伙企业损、益分配
1、债务:①先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平均。
2、利润: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平均
五、入伙、退伙的法律后果
1、入伙:①全体同意;②签订合伙协议;③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点
一、合伙企业与合伙、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
1、合伙与合伙企业
合伙 |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法人 | 以《民法》为设立依据 |
合伙企业 | 只能是自然人 | 以《合伙企业法》为设立依据 |
2、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 有限公司 | |
投资人的限制 |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制,其他人员不受限制 |
法律地位 | 非法人 | 法人 |
组织形式 | 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 |
设立基础 | 协议 | 章程 |
分配 | 见“四” | 按出资比例 |
投票 | 一人一票 | 按出资比例 |
3、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二、合伙的分类
三、合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
四、退伙的种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5年;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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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章 公司、证券法
* * *难点分析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
1、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务院确定规模。
2、新法取消发行主体的限制
3、发行的条件:3000万、6000万、40%;3年平均利润支付1年债务
二、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及程序
股东会在作出合并、分立决议(2/3通过)之后,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新法取消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新公司法规定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1、设立条件
①人数(可一人,原公司法规定2----50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②出资形式(数额、期限,以非货币出资,可以评估并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规定为(50万、50万、30万、10万)
新公司法规定为3万元(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其余自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一人公司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足额缴清。
③股东出资不实(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设立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④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经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2、设立程序
3、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②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及通知期限(10%股权,15天)
③7项重大事项,经股东权2/3同意
④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必设?
⑤董事会的人数、任期
⑥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及通知日期
⑦监事会成员人数、职工的产生办法及比例(职工选举产生;1/3)
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1、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2、500万
3、创立大会4、两种设立方式(35%)
5、股份的募集及认股人撤回的条件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三大责任
7、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三会的性质、职能
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通知日期
③普通事项半数通过;4项重大事项股东权的2/3通过
④董事会人数、日期
⑤董事会议(提前10日通知;1/2出席;半数通过表决)
⑥监事会(必设;职工民主选举;1/3)
五、股份发行、转让
1、股份发行原则、价格、记名股的发行价格
2、转让4个限制
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半数;2/3;整顿期)
破产取回权、撤销权、破产债权、别除权
七、证券发行的审核制
1、三种模式及理论基础
2、我国股票核准制,债券审批制
3、证券承销的两种形式、期限、承销团
4、证券市场中的一般规制
5、信息披露的意义、方式
6、禁止交易行为的各种表现及禁止意义
7、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原则、二种形式
8、要约收购
9、协议收购的特征、程序
原证券法规定:
5% | 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每增加或减少5%时,书面报告和公告。(P215) | |
30% | 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
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P216) | |
75% |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P217) |
90% |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P217) |
新证券法规定:
5% | 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每增加或减少5%时,书面报告和公告。(P215) | |
30% | 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
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P216) |
八、公司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
1、公司法人格之否认
2、公司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经营范围为限;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是公司成立之日)
3、公司设立的原则及设立无效
4、股东会基础地位的动摇、监事会的角色缺位及董事会权利的扩张
5、公司资本三原则
6、证券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7、证券交易的交易规则
8、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点
一、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区别(特征、人数、资本、临时权力机构的召开)
二、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比较
三、股东与发起人的区别
四、公司法特征(传统商法、私法)
五、章程的特征、性质、记载事项
六、股票与债券区别
七、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及使用
八、债券、股票上市的条件;暂停的条件;终止的条件
九、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不设股东会、监事会)
十、股东权利的分类(共益、自益;一般、特别)
十一、证券特征及股票特征
十二、安排股票、债券上市的时间(6个月;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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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
* * * 难点分析
一、合同的成立
1、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一致,承诺标志合同成立(承诺时间、地点就是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4、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具体表现
二、合同效力
1、无效(特征;种类;财产处理后果)
2、可撤销合同(种类、撤销期限、撤销机构)
3、效力待定的种类(表见代理)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1、不安抗辩权的情形2、代位权的特征、行使3、合同订立中的撤销与履行中的撤销的区别
四、合同担保
1、保证人的资格、两种保证形式、检索抗辩权、保证期间
2、抵押、质押的区别;各自的范围;最高额
3、抵押物的登记、效力
4、质押的两种形式及效力
5、留置适用三种合同、留置期限、留置物的消灭
6、定金的特征、罚则
7、违约责任
①特征 ②归责原则的作用、种类 ③构成要件 ④预期违约 ⑤免责 ⑥承担方式 ⑦赔偿损失的范围 ⑧违约金的种类、支付条件、可调整⑨违约金、定金择一适用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点
一、合同的功能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典型与非典型;要式与不要式;诺成与实践)
三、要约与邀约要约区别(要约是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后者不是)
四、合同有效的条件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
六、合同履行中的原则(补缺原则、情势变更)
七、合同的转让(债权人转让通知对方;债务人转让需对方同意)
八、抵销的要件、效力,提存的原因、效力、期限
合同解除的原因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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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 * * 难点分析
一、票据行为的特性、要件
二、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票据取得原因
四、票据抗辩的原因及限制
五、票据伪造、变造的表现及责任的承担(法律后果)
六、票据绝对、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绝对 记载 事项 |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 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
相对 记载 事项 |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 付款地 出票地 | 付款地 出票地 |
* * 典型案例
相关知识
一、票据法的性质及票据的性质、分类、职能
二、票据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三、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四、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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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海商法
* * *难点分析
一、海商法的特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船舶登记制度(所有权登记;设定抵押权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四、提单的种类、转让及作用
五、承运人责任制度
1、不完全过失责任
2、义务①适航②管货③不绕航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免责、限制责任
①责任期间(集装箱责任期间;非集装箱责任期间)
②免责(不可抗力;货方的过失)
③限制责任
六、船舶碰撞
1、构成要素
2、过失责任原则
3、救助义务
七、海难救助
1、请求海难救助的前提
2、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
3、劳氏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油轮例外)
八、共同海损
1、成立要件
2、理算的内容
(1)船舶的牺牲
(2)货物的牺牲
(3)运费的牺牲
3、共同海损的费用
(1)避难港的港口费用
(2)救助费用
(3)为了续航而进行修理湿度临时修理费用
(4)代替费用
* *典型案例
*相关知识点
一、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
二、多式联运中的网状责任制
三、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
五、海上保险合同
1、种类
2、我国海上保险条款
船舶险:全损险和综合险
货物险: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基本险: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
3、基本险的除外责任(60日)4、索赔、理赔5、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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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法
* * * 难点分析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损失补偿原则 3、近因原则 4、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是格式合同
2、是射幸合同
3、是最大诚信合同
4、是要式合同
三、保险法对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制(说明;如实告之;协助)
四保险利益特征及范围
特征:适法性;确定性;计算性
范围: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五、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 * 典型案例
* 相关知识
一、保险种类及保险关系的六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复效
三、索赔、理赔
四、财产保险合同(种类;保险利益;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免赔;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分类;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五、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中的特殊规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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