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一、商标注册无效补正制度的意义
1、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2、在我国,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商标局依职权撤销;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二、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1、根据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的注册商标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构成商标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商标禁用标记)、第11条(不得注册的标记)和第12条(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二是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2、如果商标局后来发现某个已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补正程序
1、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当第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当注册商标时,应当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3、《商标法》第41条第1款未规定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或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期限,意味着这种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4、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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