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代位与委付
代位与委付
(一)代位
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或约定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与责任第三人的双倍补偿。
我国《海商法》就代位求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
(1)如果被保险人主动放弃了对第三人的一些权利,从而造成保险人在一些权利无法代位求偿,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2)如果保险人在办理代位求偿时发现第三人已经赔付给被保险人部分损失,则保险人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
(3)如果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第三人索赔时,获得了高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时,超过部分应当退给被保险人。
(二)委付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示按实际全损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便不得撤回。如保险人不愿接受,委付便不成立。
(三)代位与委付的区别
(1)代位权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的场合。
(2)代位权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要承担因该标的物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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