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商法考点:保险赔偿的原则和程序
保险赔偿的原则和程序
(一)保险赔偿的原则
当被保险标的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能否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完全取决于该项导致损失的意外事故是否在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之内。由于保险货物的损失可能是由一个危险事故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一个以上的危险事故引起的,其中有的可能属于承保范围,有的则可能不属于承保范围,因此,保险人在处理这类索赔时,通常都要确定危险事故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该项危险事故又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才负责予以赔偿。
按照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承保的危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于非由承保危险为近因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同时,在海上保险单内通常都载有一项特殊的条款,称为特别声明,其内容主要是规定索赔的一些原则和程序上的要求。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切情况下,都应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保证正确地维护和行使对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损失的一切权利。
(二)索赔的程序
被保险人在提货时,若发现货物受损,应当及时向保险单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或当地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确定损失的性质与程度,取得检验报告。同时,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在提取货物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及有关方面索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交有关单证,主要有: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损害的文件;货物发票、提单、保险单正本;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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