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登记离婚的程序
登记离婚的程序
1、离婚登记的机关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是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
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认真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经审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③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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