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笔记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1、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⑴选民资格案件;⑵宣告失踪、死亡案件;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广义特别程序:指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和特殊的争讼案件的程序,即非讼程序和特别争讼程序。
3、非诉程序适用范围:(1)“特别程序”中的非讼案件(2)“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4)海商事非讼案件。
4、我国立法上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2)实行一审终审;(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5)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特殊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选民资料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5、选举诉讼:是选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或手段。
选举前20日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民证。有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必须在3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对申诉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某公民有无选民资格。
6、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1)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条件;(2)诉讼当事人是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3)公民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4)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5)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7、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一)审理和受理:(1)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2年。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为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满2年。从次日起计算;(2)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3)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4)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二)公告和判决:(1)法院受理申请后,应立即发出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期间为1年,意外事故为3个月;(2)判决中应确定死亡日期,未确定的,以判决宣告日为死亡日期。
8、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P296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9、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已成年的却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采用书面形式;(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10、申请条件:(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2)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期限为1年,判决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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