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串讲笔记汇编(4)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有两类,一类是财产保险,一类是人身保险,保险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的实施赔偿或给付。其中财产保险对事故的赔偿是一种偶然行为;投保人并不愿意发生事故,但是由于客观外界条件的缘故而发生。事故虽然对个别主体来说是偶然的,但对整体来说又是必然的,投保人的投保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就是一种没有回报的投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作的赔偿就是投保人投资的回报。当然,这种回报是一种恢复性的回报。对人寿保险而言,投保人所买的保险单就是一种完全的投资,人寿保险单在期满或期限未满时均有较强的市场转让价值,其期限届满时可以按时享受保险金,在期限未满时可以转让保险单得到一定的转让金额,同样可以认为是一种购买保险单的回报。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
(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
现代的保险制度源于财产保险,是一种集众人之财补个别损失的商业活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财产处在价值不变或价值不会有较大损失的状态,万一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恢复自己的财产价值。保险人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形成某个险种保险机制,这种机制必然是保费收入多,保险赔偿支出少,保险人对此险种有利可图,这个险种就继续存在下去。反之,如果保险赔付支出多,而收入少,这种险种就不能存续下去。对投保人而言,交纳少量的保费能够在发生风险损失时得到赔偿,及时恢复财产价值或生产能力,以小额的支出保障大额财产的安全,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避免或者减少风险的目的。
二、保险制度
(一)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
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投保人需要付出保险的成本,保险人需要得到商业利润,所以人们将保险称为一种商业活动。它是一种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经济制度。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一致同意针对特定的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所作的赔偿或给付,需要交纳必要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法将这些保险金集合起来,建立赔偿和给付的基金,以及运用这些资金投资增值,巩固和增加保险赔付能力,当出现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根据合理的计算,对投保人作出赔偿或给付。
(二)构成保险制度必须有危险存在或条件能够满足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项必须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如果是以赔偿为目的的保险事项,必须是投保人的活动环境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在发生意外事故的危险时,才能赔偿;如果是以满足条件为目的的给付,这些条件能够满足的,才能得到给付。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事项的危险是不可能存在或者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或者是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结束之后发生的,都不构成保险危险,投保人不能对此要求赔付,保险人也不会因此赔付。
(三)保险必须有约定的赔偿或给付
财产保险必须具有针对约定的事故造成损失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予以赔偿的承诺,人寿保险必须具有对约定条件成就时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的承诺,约定的赔偿和给付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财产责任,是对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一种回报。如果某个险种没有确定的赔偿或给付,这个险种势必因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持续不断的纠纷而不能存在下去。所以,保险是一种商业化的救济活动,保险人以商业行为承担部分社会保障责任,与普通的社会救济、单位补助及亲友乡邻的互助不同,前者兑现保险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民事义务,而后者只是一种或然性的补偿行为。
三、《保险法》及其主要原则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辅之以其他法律中涉及保险关系的规定和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为了学习和研究的方便,可以将保险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第二是保险合同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包括《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规范内容。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确定保险人的资格,订立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保险法》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包括擅自降低保险费率,诋毁同业伙伴,诱导他人投保等行为。守法原则是每个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险业监管机关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依法活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保险人依法保险才能收入保费;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中介活动才能取得中介费用;投保人依法投保才能在约定的范围内取得赔偿或给付;保险监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管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是对守法原则的补充,也是对守法原则的具体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卖方或买方、提供服务方或接受服务方,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法外优先权。保险业经营者在向市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除了遵循守法原则外,还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上下功夫,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获得经济效益。保险业的经营者不得通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者强占市场份额,不得以损害客户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不得以损害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利益获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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