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22)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一、二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3.具有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二、涉外公证的申请
涉外公证中的当事人申请,可分为本人申请,委托国内亲属代为申请和我国驻该国家使、领馆代为申请。领馆代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公证的事项,办证的目的和要求,使用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涉外公证管辖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事实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我国公证机构管辖,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外国公证机构管辖,也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公证。
二、关于涉外公证方书的法律适用
涉外公证内容既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到公证书使用国(地)的有关规定。
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其前提条件是,国外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 公民的利益。
三、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文字
涉外公证文书的制作,一般以中文中主,但根据使用国的要求,可以制作译本或按外文格式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译书。”
四、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一)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这种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
(二)我国行使领事认证权的机关
1.外交部领事司。
2.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三)涉外公证文书认证的一般程序
五、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专用水印纸及专用印泥
专用水印纸,是指国家专门生产的有水印标记的,供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特种纸张。
第十五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
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律师制度的意义有四方面内容:
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
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
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 律师的性质
一、关于“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问题
二、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996年新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从律师的职业属性、法律属性二者统一出发,对律师性质作了更加科学、完整的界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律师和律师组织的性质作了科学的界定:律师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机构一样,都属于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作为中介组织有自主性与自律性两大特点。
第三节 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律师的任务
我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了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此应从“两个维护”的统一的角度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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