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21)
第七节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 有强制捃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的规定,结合公证实践,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还款(物)协议、借据(欠单)等意境各合同(契约)、书契。
2.公民之间订立的赡养协议、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财产互换协议、典当协议。
3.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抵押合同、财产担保合同。
5.股票、债券等债权文书。
6.买卖(购销、赊销)合同、加工承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全同、联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7.各类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合同。上述6.7项中所列债权文书的执行村的仅限于文书中约定的违约金、罚金,应交付的特定动产,应返还的定金、预付款、租赁物、土地等财物,拖欠的借款、货款、加工费、劳务费等。
三、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对此类公证事项审查的重点。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
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一)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有以下三种,只要具备以下诸因素之一种的就为涉外公证。
1.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公证文书的使用地域具有涉外因素。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主要区别
涉外公证不同于国内公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2.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
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
6.适用法律有特别要求。
二、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
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体现在涉外公证的法律用途中,涉外公证文书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
(二)用于民间往来。
(三) 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
(四) 用于涉外经济活动。
(五)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 涉外公证机构及涉外公证员
(一)涉外公证机构。
1.公证处。
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1992年司法部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这些条件包括:
(1)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2)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3)有一名以上具备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员。
(二)涉外公证员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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